【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經縣府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十條、收容處理場所不得申請設置地區如下。但經會同產業發展處、交通旅遊局、環境資源局、地政局、工務處及馬祖防衛司令部勘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重要水庫集水區。
二、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自來水水源取水口水平距離二百公尺範圍內。
三、農業、交通、環保、軍事、水利及其他主管機關依法劃編應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者。
四、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之地區。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