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紹夫報導】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8日宣判地區兩起酒駕案件,2位駕駛人皆為酒駕累犯,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分別判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以及9個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根據裁判主文內容,劉姓駕駛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屬於累犯,依公共危險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另一位江姓駕駛同樣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法官依法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酒駕害人害己,南竿警察所呼籲民眾勿再存僥倖之心理,若有飲用酒類或食用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切勿駕車上路,可請親朋好友協助接送。
警方摘述酒後駕車相關處罰規定如下,供鄉親參考: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達0.25毫克,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三、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酒後駕車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拒絕接受酒後駕車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地區兩起酒駕 連江地院分判有期徒刑4個月及9個月
- 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