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另同法第26條規定,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該處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由於遺產管理人須依據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告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故此類由遺產管理人辦理延期申報遺產稅案件,則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基於辦理公告催告程序認為有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必要者,仍應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以書面申請,並須提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資料備查。
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期限為6個月
- 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