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球場以正式籃球比賽的半個場區為準。
二、每隊限報名四人,其中一人為隊長。比賽必須以三人開始,每人犯規不得超過三次,犯滿離場,可換人遞補,比賽中若因受傷則二人比賽,不足二人時則停止比賽,由對隊獲勝。
三、每場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半場各七分鐘,任何死球均不停錶(暫停、最後一分鐘除外)。比賽時間內先得三十分者為勝隊。若比賽時間內兩隊均未得三十分,則得分領先者為勝隊。
四、比賽時間終了,若兩隊得分相同,由兩對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同分,兩隊所有球員輪流交互罰球,以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五、得分判定:罰球中籃算一分;兩分區投中算兩分;三分區投中算三分。
六、每場比賽每隊上、下半場各可暫停乙次,暫停時間30秒,暫停時間停錶。
七、對投籃者犯規,或全隊犯規達四次(含)以上時,由對隊進行兩次罰球(三分投籃罰球三次)。
八、發球時必須由對方給球;發球者雙足立於三分線外,球必須傳出,不得自行投籃或切入,每隊要在24秒內進攻,如果未能在24秒內把球投進或碰到球籃,就算違例,對方可得到控球權。
九、當投球中籃、出界、違例,裁判均應鳴笛,表示死球,由對方球隊獲發球權,惟發球員必須在裁判給球後5秒內將球傳出,或設法進攻,否則算違例。
十、抄截獲球、防守隊搶得籃板球時,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重新進攻;罰球時最後一球未罰中,進攻隊獲球,可繼續進攻;防守隊必須回到三分線外重新進攻。
十一、所有參賽選手對大會職員、裁判態度惡劣或有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時,裁判得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
十二、比賽規則中凡有關特殊規定,犯規和違例等(如走步、兩次運球、球出界等),於前述規定中無法詳細者,均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之。
十三、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三對三籃球鬥牛賽比賽規則/清水社區發展協會
- 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