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屆鄉長、鄉代暨村長選舉候選人8/27-8/31申請登記

  • 2018-08-23
 【本報訊】連江縣選委會公告第11屆鄉長、鄉民代表暨村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期間、地點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1條、第22條第4款、第2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27日至107年08月31日,計5日。
 (一)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連江縣各鄉選務作業中心候選人登記處。
 三、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1份)。
 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自行粘貼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1張)(1份)。
 3、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全部或部分謄本,但記事欄不得省略)(1份)。
 4、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不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背面請用鉛筆書明候選人姓名)(4張)。
 5、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其中學、經歷以150字為限,政見內容以600字為限,以打字為原則,或深色筆書寫亦可,應採用本國正體文字,字跡必須端正清晰,避免使用簡體字,其標點符號可標於格外,但不得以影印本繳送)。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者,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1份)。
 6、設立競選辦事處者,應檢附競選辦事處登記書。(如未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同時繳送者,視為不設置)(1份)。
 7、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正本(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正本。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1份)。
 8、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1份)。
 9、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者,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正本(1份)。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07年8月23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07年08月31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二)地點:與申請登記之地點同。
 五、每一鄉長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鄉民代表候選人及村長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伍萬元整。(保證金應以現金或台灣銀行馬祖分行、農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