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為建立地區兒童權益正確觀念,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特於18日、19日舉辦兩場次的連江縣107年CRC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黃葳威來馬主講,讓參與學員對CRC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一般性原則和兒少各項權利有詳細的瞭解與認知。
台灣於2014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且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各級政府應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1年內,就其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檢視法規清單,並於105年至108年建立分年法規檢視清單,每年定期提報法規檢視成果予衛福部。
為使所有從事兒童工作的所有專業人員了解《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生存及發展權及尊重兒少表意權。衛福局特於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挹注,舉辦CRC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兩場次共約50人參加。
有鑑於兒童及少年使用手機和電腦網路上網的頻率增加,此次教育訓練特別邀請前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執行長黃葳威講師,二場次課程詳細教導兒童權利公約內容暨兒少網路上網安全、社群謠言及兒少詐欺等相關議題,介紹滑世代蜘蛛人興起、什麼是網路霸凌,以及網路追星你我他,說明虛擬社群與人際互動,學員獲益良多。
衛福局指出,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其中超過40項條文就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內容涵蓋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兒童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思想及信仰自由權、受教權、隱私權、社會安全應受保障的權利、司法保障權、家庭權、休息與休閒的權利等。
在具體實踐上,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的成長是一個逐漸邁入成年的過程,兒童的獨立性會隨著兒童各方面能力的發展而逐漸提升;因此,各國相關法令應確保對於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的尊重,以確實體現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理念。
107年CRC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一連2天 學員收穫滿滿
- 2018-08-23
為建立地區兒童權益正確觀念,衛生福利局18日、19日舉辦兩場次的連江縣107年CRC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黃葳威來馬主講。(圖/文:曹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