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竿鄉代會臨時會 審議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2018-11-16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南竿鄉民代表會第10屆第6次臨時會議,15日審議連江縣南竿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其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條、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九條、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第十四條、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即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公所。
 主席、副主席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主席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分別由秘書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