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旅局公告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時間等事項 107年11月1日起生效

  • 2018-11-29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交旅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公告縣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07年11月1日起生效。
 一、考量公益及安全,公告本縣區域內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縣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向縣府提出申請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注意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民用航空法公告之危險物品。
 4、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5、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6、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7、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8、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9、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0、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里。
 11、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2、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三)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測驗等相關規定外,其他法律對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公告之活動(禁止或限制)區域同步公布於縣府網站,請多加查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