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衛福局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10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訂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萬1135元,各公所初審申請案,請務必上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資訊系統登打初審資料,申請調查表請逐項填寫,確實記載,不得空白送審,村幹事應蓋妥職章後送鄉公所,公所初審註記後26日前報衛福局辦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男單親家庭亦可提出申請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公所初審註記26日前報衛福局辦理
- 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