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2018-10-24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九條經縣府於6月26日修正發布。連江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條、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九條、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