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8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7年度扣(免)繳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另外,不適用憑單免填發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無統一編(證)號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8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各式憑單以及有上列不適用免填發憑單者,請憑單填發單位於108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交與納稅義務人。
107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1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
-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