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發處:19日起,6千公尺海域內禁止使用籠具類漁具

  • 2019-01-08
 產發處預告本縣海域6000公尺內全面禁止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呼籲所有漁民配合政府規定,共同保護海洋資源。(圖:本報資料室)

 產發處預告本縣海域6000公尺內全面禁止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呼籲所有漁民配合政府規定,共同保護海洋資源。(圖:本報資料室)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產發處預告本縣海域6000公尺內全面禁止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自1月19日起實施,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所有漁民配合政府規定,共同保護海洋資源。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以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執法範圍圖制定籠漁具禁漁區辦理。公告事項如下:
 一、為保育及養護本縣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
 二、本公告所稱籠具類漁具,係指蟹籠具、章魚籠具等籠具類漁具。
 三、本縣籠具類漁法禁漁區範圍如下:
 (一)連江縣南竿鄉及北竿鄉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二)連江縣莒光鄉西莒及東莒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三)連江縣東引鄉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四)連江縣亮島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四、禁漁期:自108年1月19日起實施。
 五、本籠具類漁具禁漁區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
 六、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七、本禁漁區範圍若基於學術研究、試驗、文化或教育需求目的,而有採捕水產動物之必要者,須報請縣府核准後為之。
 八、上述第三、四項禁漁區及禁漁期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適度調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