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都更政策 屋齡達20年期以上合法建物基地規模符合規定,即可申請補助

  • 2019-01-10
 【本報訊】為鼓勵民眾自主更新,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內政部於100年間訂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住戶重建、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整建維護實施工程等經費,使住戶在自主更新推動期間能減輕財務負擔。
 民眾如有意願循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只要屋齡達20年期以上之合法建築物,且基地規模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都市更新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可依本辦法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地方、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初審、複審通過後,即可核定補助經費。
 營建署自100年度開始辦理自主更新補助作業,截至107年11月底,已核定補助137案,補助金額2億8,561萬9,894元,其中包括重建規劃設計30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82案、整建維護實施工程25案。其中已有6件整建維護實施工程完工結案、11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其餘個案尚辦理規劃設計或工程招標中。
 營建署108年度起,依循行政院107年7月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8-111年)」,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隊,輔導社區進入都更程序,並建立民眾自主更新推動相關機制,透過都市更新相關法規完善修訂、教育訓練推廣等方式,鼓勵民眾實施都市更新重建、整建或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