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本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2019-02-13
 【記者馮紹夫報導】連江縣政府1月31日公告本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8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所有漁民配合政府規定,共同保護海洋資源。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辦理,以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執法範圍圖制定籠漁具禁漁區辦理。公告事項如下:
 一、為保育及養護本縣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
 二、本公告所稱籠具類漁具,係指蟹籠具、章魚籠具等籠具類漁具。
 三、籠具類漁法禁漁區為本縣及海巡署管轄之所有範圍海域。
 四、本籠具類漁具禁漁區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8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六、本禁漁區範圍若基於學術研究、試驗、文化或教育需求目的,而有採捕水產動物之必要者,須報請縣府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