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經縣府於107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家庭照顧子女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設籍條件:現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且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或外籍與大陸籍配偶,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符合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五年者。
二、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三、照顧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照顧未滿4足歲之子女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2、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4、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化教保服務。
5、未領有未進入準公共化幼兒園之育兒津貼。
6、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兒園者。
(二)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四、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前項所稱照顧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停止受理申請。惟原已領有補助者,仍依申請時相關規定辦理。
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發布
- 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