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幸福新住民、健保關心您!移民署連江服務中心表示,很多人不知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辦理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凡領有居留證且為中低收入戶家庭的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或離婚獨自扶養在台未成年子女,提醒大家越早申請補助越多喔!
可提出申請的新住民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申請人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新住民本人提出申請:
1、本國籍配偶死亡,未再婚之新住民。
2、本國籍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其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3、與本國籍配偶離婚後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
4、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獨立參加保險之新住民。
補助健保費方面,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1/2自付健保費。申請人填具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居留證影本。
3、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4、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5、有效期限內之家暴保護令。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經由健保署查驗各級縣市政府檢送健保署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辦理補助健保費之名單屬實者,得免提供)。
補助期間自申請當月起至補助當年度12月止,補助每年均至當年度12月截止,受補助者如已獲得設籍,即停止補助。補助案經費是由健保署每年向內政部提報計畫編列,申請人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如果新住民已取得身分證,即停止補助,因為取得戶籍後,就和本國人享有同樣的福利,如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經縣市政府認定後,即可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予以補助健保費。
健保署: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越早申請補助越多
- 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