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隨著選舉升溫與公投支持與否聲浪日趨激烈,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表示,公民投票法中並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之規定,因公職人員選舉與10案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之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已頒定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原則,提醒候選人及各陣營遵守,另網路流傳「聽說公投票要自己跟選務人員要,不會主動發給選民」是不正確的消息,11月24日投票當天,選務人員會引導選民依「選舉領、投,公投領、投」動線,並發給公投票。
有關投票日之公投宣傳活動,選委會指出,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即有構成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之違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於三十公尺以外,即可構成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違反,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選委會請今年參與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注意,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中選會請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
選委會進一步表示,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之投票程序,採先領選舉票、圈票、投票,再領公投票、圈票、投票之方式進行。在選民完成選舉票之投票後,選務人員會引導選民到公投票領票處,發給公投票,如果選民選擇只領取部分的公投票,並且告知選務人員,選務人員也會予以尊重,但是之後就不能再要求第2次領票。
選委會呼籲,今年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首度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也是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後首度舉行之公民投票,對於我國地方自治及民主政治發展極具重要性,地方選務人員會秉持中立超然立場,以公平、公正及公開之精神執行職務,也請民眾踴躍參與投票。
選舉升溫 中選會說明選舉與公投相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提醒候選人遵守
-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