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車輛經檢驗合格並繳納相關稅費即可向監理機關領取號牌,而每輛車領取之號牌專屬該車所有,牌照不能移掛他車使用或懸掛他車號牌,一旦被查獲,移用與被移用者都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及31條規定,各按其應納稅額處以2倍罰鍰。
稅務機關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若車主同時擁有多部車輛,依規定不能將車牌互換使用,如互換使用,移用與被移用者將各按其應納稅額處以2倍罰鍰。
移用牌照被查獲 將被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 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