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工船載有大陸船員近岸1000公尺內作業,海巡及岸巡將依規定移送地檢署

  • 2018-12-13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產發處11日研商本縣僱用大陸漁工船近岸違規作業移送裁罰流程會議,討論大陸漁工船近岸1000公尺相關樣態及法令移送流程。會議各項決議事項如下:
 一、大陸漁工船載有大陸船員近岸1000公尺內作業,因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請海巡及岸巡依規定移送地檢署。
 二、大陸漁工船近岸1000公尺錨泊及未載有大陸船員,惟使用未經核准之漁具,該處將前述兩種樣態發文請漁業署釋疑,可否念其初犯行政指導,若累犯則加倍裁罰。
 三、針對大陸漁工船近岸1000公尺錨泊,請區漁會找漁民規劃本縣最適宜點位,經縣府再與海巡、岸巡協商後,再行發函請漁業署同意備查。
 四、爾後海巡及岸巡函送縣府之案件,均須副本告知來文單位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