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公所初審註記26日前報衛福局辦理

  • 2020-12-16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衛福局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本縣11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訂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2102元,各公所初審申請案,請務必上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資訊系統登打初審資料,申請調查表請逐項填寫,確實記載,不得空白送審,村幹事應蓋妥職章後送鄉公所,公所初審註記後26日前報衛福局辦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男單親家庭亦可提出申請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