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虛級化之後,縣市地位翻升,縣市長權力變大,相對地責任變重,在責任政治的取向下,賦予地方主政者的寬廣人事權是趨勢,一級首長任用有一半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與縣市長共進退,就是最大轉換。這項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正面多於負面,對縣市長施政推動有加分作用,但也需任用得宜,尤以馬祖人少,人事是最敏感的神經地帶,任用不當,反而造成波波漣猗。
全國縣市政府一級局科室主管,一半以機要任用的提案醞釀已久,本月廿二日立院已三讀通過,明年應可實施。縣市長可以機要方式任用的一級首長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全國縣市長提議增加機要人員任用,主要考量一是現行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職派任,必須擁有公務人員資格者方得任用,使得具有專業的人士進用困難;二是機要人員的任用者比較沒有執行包袱,可為政策負責;三是可尋覓理念相同,並與之共進退者共同打拚。至於,機要人員任用缺點,易流於選舉酬庸或是派系操縱,以及對事務官晉升管道的阻塞;不過,大體而言,任用首長人事權寬廣較具彈性,並暢通人事任用管道。
地方自治就是由地方上的人共同治理地方上的事務,而公務機關成員分決策者與執行者兩種,決策者則經由民選產生,對地方施政負成敗責任,執行者則為依法任用的人員。
經由民選產生的決策者,為推動施政理念,必須由團隊策劃、執行,而團隊成員配合及執行力,則扮演關鍵角色。過去,因受限於人事法令,執行人員任用有諸多限制,致使主政者在推動政見時常感力不從心,包括公務員本位主義心態、技術官僚的堅持以及配合意願等等,也較難完成個人的心願。
一個組織,最重要的是人,它是主體,也是執行成效的主力,若人事不健全,或是安排不適當,都是前進的阻力;而人力任用不能靈活,死守位置,對公務機器運轉反而礙手礙腳。這次三讀通過制度法修正案,縣市長「機要」名額擴增,以後對人事調動就能運用自如,按工作的需要,做最適當的安排與調度。
人事運用靈活了,對縣市長施政會有活化作用,不過,也得運用得宜,不然,任用不當、不周全,卻帶來負面影響。人事權變大,外界最常解讀的是選舉酬庸,或是台灣黨派、地方派系介入,造成人事傾軋;尤其,人事一向是最敏感的神經地帶,因地方小,大家都在睜大眼睛看。其實,人事權是首長權利,外界不宜干涉,主政者自有考量,成敗負全責,並接受全民檢驗。
縣市長用人權變大 責任加重
- 200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