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住馬祖 起厝是一個安定力量

  • 2006-04-09
 從民國七十年代遷徙熱潮至八十年代後長住馬祖,這個場景變化,主因內外是環境改變及鄉親觀念轉換,大家眷戀這片鄉土,守護這塊家園,也是延續發展地方的根基與動力。
 眷戀是內心的,守護是行動的,大家倡導長住馬祖,第一步要有一個安定的殼,所謂遮風蔽雨的處所。隨著生活品味升級,鄉親「起厝」已不像過去需要政府鼓勵補助廚房、衛浴經費,而這些早已是新家必備設施,鄉親追求的反而是裝潢情境、氣氛及居住舒適。
 大家起厝,由於地方腹地不大,祖產土地也是有限,有時一塊地分割後所剩無幾,蓋起大樓也牽就於建築法令的容積率、建蔽率,一塊土地不但顯得捉襟見肘,新房面積更不成形。
 法令總是法令,不容逾越,在求完整格局、面積稍能符合需求的狀況下,以及申請建照困難下,村落內祖厝先行搭建的心情可以理解。
 民間左鄰右舍相伴半世紀,起厝如同自家有喜事分享喜悅,在可接受的通道出入,以及不侵佔路巷或是嚴重侵害他人權益,均寄予祝福。再者,鄉親蓋起水泥樓房,在情、理的權衡下,能予冷酷地予以夷為平地。
 長住,就是適合居住,過去地方遷台熱潮外,幾乎家家戶戶在台均有置產,有的甚至有二間以上不動產;如今,大家把錢花在自己祖厝或自有土地上,總勝過在台或在對岸置產。
 說及未經核照而建樓房之處置,從過去戰地政務時期法令不健全,至地方自治後尚待完備,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在國內縣市也是如此,除非重大、危險者即予處理,一般也多為列管。
 針對此事,公部門不是沒有處理,從查報取締、限令改善及會同處置不供電、水及斷電、斷水;再者,拆除工作之執行,執行公部門委外公開承攬五、六次,無人有此意願接手,總不能叫承辦人一人拿著斧頭去拆。
 違建當是不合法令,我們當也鼓勵鄉親按照程序申建,一則住得安心,二來避免困擾,三是在價值上也有所安定。
 地方自治後,都市計畫法令一頒,對區域發展是礙手礙腳,但是也不能沒有這項約制,否則整個景觀更是破壞。
 大家對建屋區域,不能容忍是山坡的開挖,影響整個林木生態及地貌景色,或是在集水區域,破壞飲水品質;再者是破壞具有歷史紀念產物,以及在明顯路段突兀體,還有是鐵皮搭建之物。
 大家留守在這片土地上,是對家園的依戀,近年建屋興旺,主要是內外環境改變,台馬交通便捷,出入台灣當日可往返,住在台灣、馬祖已沒有兩樣,生活機能方便;而建屋增加也取決於營造工程家數的增多,願意承攬興建民間住宅;至於,鄉親觀念改變,大家在生活較無虞後,會著重居住品質升級,給自己及家人一個舒適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