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還地於民」政策逐步見效

  • 2006-08-12
 在「還地於民」的政策下,地方這五年來,經由公部門重視民意、民代關切、調解委員會協助以及防區善意釋出,民地佔用糾結逐步清理,民怨也逐漸紓緩,土地問題的爭端也將隨制度完備而逐年平和。
 金馬回歸常態,地方於民國八十四年起,實施土地總登記,以建立地籍制度,因土地總登記期間,仍存沒有申請登記、有申請但證明文件不足、時間逾期以及有爭議之土地現象,民國九十二年再延續實施未登記土地複丈申請作業,初估有五千筆,申請至今年為止,逾期則歸國有。
 地方自治後,面臨百事待舉,土地登記是最重要施政之一,也是最為棘手工作。過去戰地政務時代,軍令合一,凡事皆以軍事、政事為首務,最好的位置地點、最佳視野景點,幾乎都被部隊使用或佔用,戰地政務年代的公務機關興建辦公處所不少也是使用民地;雖是時代的背景所致,但在民主化之後,的確有必要加以釐清、還原。
 地方自治十四年來,民意抱怨憤慨的是,大陸淪陷,國軍退守馬祖,帶的只是槍桿子,並沒有帶來任何一塊土地,除借住民舍之外,並佔用民地由據點擴大至營區;在民智未開,威權統治年代,鄉親敢怒不敢言。如今,無主土地申請登記、公告或民眾提出還地於民申請,地方政府立場,當在法令下給予協助,由於申請案件過多、事件複雜,程序繁複,民眾也要有所諒解;當然,在台的鄉親為了一塊土地,數次奔波往返的心情可以理解。
 部隊在過去的配合度上,或許是欠缺法源、處理經驗,回應的善意不足,如今,還地於民政策形成,平情而論,近年在回應、釋出善意上也有「進步」。
 地方政務部門也很辛苦,人力不多,做的事一樣都不能馬虎,尤以土地爭議非常麻煩,鄉親也要給予體諒;地方首長對民意的心情完全瞭解,在法令下以便利為最大原則,在各方努力下,近年還地於民的作業措施,也得到一些口碑,民眾的聲音也小了很多。
 地方政府還地於民政策,認定、審核上,只要符合法令及調解委員會「背書」,大都順應民意,逐步編列預算徵收或閒置則予歸還,而地主鄉親在公部門或軍方有實際需求,也應配合徵收。
 其實,民眾要的不多,也不完全是為了錢,而是對祖產交代,主要面積都不大,或是畸零、或是宗親家族共有,我們希望這五年鋪的路,未來五年再努力,土地問題可以適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