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定期大會進入尾聲,本次在議場質詢及議員關切的土地問題解決,仍是焦點之一,從民國八十四年起實施土地總登記公告,十年來必然仍存未解爭端,如何把民怨降至最低,在因地制宜的法令修正、因事制宜的行政裁量,以及因案而異的認定放寬,才是化解之道,否則日日纏繞地方。
這十年走來,也有解決的事件,也必有爭論的案例;固然,土地問題棘手難解,但是,除從法令面解決之外,實際執行公部門的心情、態度也是關鍵所在。
從民國八十四年起作業,至最近四年在「還地於民」的件數上,在量方面最多,民意有感受到識意,但亦接受民眾反映,諸多不合情理之處。
以民間土地問題而言,早年根本就不存在「地籍」觀念,土地或買賣時界址認定,可能是約定成俗、地景的描述或是鄰里共認;在如此時空背景下,地籍產權的真確性,本來就有問題;再加上早年因軍管、戰地政務時期的強行徵地、軍占民地等等問題,更加使土地問題複雜難解;因此,要解決這類似在台灣遇不到的土地問題,顯然不是以台灣主體為設想的現行土地法令所能解決的,畢竟,需要一套因地制宜、量身訂做的土地特別法,才能根本的解決這許多問題。
以土地主管部門來說,公務員依法行政本是職責所在,但是面對龐大、繁雜公共事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有著很大的作用。所謂「自由裁量」便是在法的授權範圍裡,審時度勢的「因案而異、因事制宜」。俗話說:「人在公門好修行」,「公僕之道」體現在行政尺度的拿捏,以及心情、態度、作為上。
中央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也好,金馬地方政府也好,都一再宣示「還地於民」政策,執行部門及相關部門只要依法、公正處理,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牽連問題。
再說,修法問題,我們籲請國有財產局對金、馬土地以在地情感著眼;倘若現行的法令無法符合民眾認列祖產,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公務機關便有主動提案修法、立法的責任與義務,金馬地政部門也要配合提出狀況因應的規劃及思考;因為,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
執行心情、態度問題,若一切因恐觸法,而又欠缺法的認知下,凡爭端土地皆列退回,所有問題只會加重,而不會減輕。
從修法及處理心情、態度看金馬土地問題
- 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