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規範

  • 2008-02-15
 民主社會最珍貴的地方,在於言論自由,最可愛之處則在於意見多元;但在珍貴、可愛之同時,言論發表還是有所規範、節制,否則造成失序、混淆、誤導,甚至嚴重傷害。我們呼籲社會大眾,應就事論事,拋除個人喜惡;同時,論及公部門也該及時、明確回應;最重要的是,發表、陳述者避免情緒,不要惹上誹謗而事後困擾。
 人人有言論自由,就如同人身之自由,不過,在人身之自由同時,不能侵害他人之自由,言論也是如此,有的因一時未經查證及個人情緒宣洩,而發表在紙本、網路上,易構成刑責之觸犯,到事後再予補救,為時已晚。
 不可否認,網路論壇平台有它監督之功能,有的良性言論,可做為參考、導正之價值,但有的言論陳述,則以個人喜惡、目的或醜化做為工具,不免令人非議。
 以地方公部門而言,每個部門都很重視網路之意見、言論,大部份具建設性之意見,公部門都會吸納、參考,而部份情緒性言論,多不予回應,久之,則造成誤導;此間地小人稀,誤導性之言論,亦易造成散播而混淆視聽,對地方公部門形象帶來負面,所以,論及相關部門之事件,應及時能予回應,以正視聽。
 至於,攻擊、謾罵性言論,涉及誹謗之文章,而公部門長久以來未予提出告訴,則因地方非親即故,為了一些言論、意見之發表而告上法院,受害的還是自己鄉親,可是久之也會造成誤解,總以為言論發表可以漫無節制,不受約束,愛罵誰就罵誰,或是利用網路,讓對方造成莫名傷害,這也是政府無奈之處,同時,亦因長期承受,不但對公部門是負面,對社會大眾沒有負再教育之責任。
 言論可以發表,意見更可以陳述,但它還是有所規範、節制,我們不希望看到因言論之事而惹上官司,這是划不來的;同時,我們籲請社會大眾就事件看法,提出個人意見,而不是個人喜惡或板塊區分,這樣對地方是種傷害,對下一代也會帶來負面教育。
 閱聽人眼睛是雪亮的,並非因個人情緒或喜惡所做發表而予認同,大家也是看看一笑置之或過目即忘而沒有感覺;若具建設性、前瞻性之意見,相信,大眾會予肯定、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