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走過烽火歲月,屏障、穩固了台海安全,其間所做的付出、奉獻,在半世紀之後,中央給予撫卹、補償,雖無法隬平受害家屬心中陰影,但也展現其誠意;我們認為,除了通案申請補償條例期限已屆外,仍待查證、蒐證的專案則應仍予個案受理,同時在審理中的案件,更應從寬認定,以協助金馬鄉親應有之補償。
回顧過去五十年,因時代背景,金馬列為第一接戰區,不但行動、生活受到管制,平時協助軍事戰備訓練、後勤支援之外,更納入整體作戰;當年,與台灣後方同胞相比,外島民眾承受的責任、壓力及不便,他們是無法深刻感受、體會。
在配合國軍訓練、作戰的需求下,民眾軍事勤務支援所受損害、傷亡,中央理當予以從優補償;在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金馬民意強力訴求,國防部訂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以撫卹受害及參與者。
這項補償條例原至民國九十年截止,經地方政府、前後任立委爭取延長至民國九十六年,申請案件需經審查,國防部審查補償委員會已前後舉行二十七次,今年三月四日是最後一次,適值該補償條例期限已到。
為維護鄉親權益,在最後一次補償委員會,縣長陳雪生除爭取再通過民眾申請的四個案件之外,並提出臨時動議,在當年因國軍勤務派遣導致漁船損壞,建議以鄉村公所出具正式證明即可,與會委員均表同意。
縣長陳雪生代表地方及漁民家屬心聲,做事實之陳述,馬祖有不少因配合國軍勤務派遣調度,導致漁船損壞之個案,因當時地方政府機關沒有建立船籍資料等有效證明,導致申請補償時無法通過;因早年屬於接戰地區,特殊之時空背景及當時船舶管理機關僅自衛總隊及縣漁會,且只有簡易漁船名冊,確實無法取得足資漁船籍之基本資料,他建議由鄉或村公所來出具正式證明書即可,並建請補償委員會一定要給予適當補償,以彌補歷史造成的傷痕,全體委員均表認同;同時也促請國防部早日辦理相關程序,以協助鄉親得到應有之補償。
在民國四十幾年,國軍進駐馬祖,不要說軍有船舶欠缺,連營房都不敷應用,並借住民宅使用;部隊運用海上任務,除協由民間漁船運用外,連後期海上動員任務,也常以民船做為掩護,而造成損壞,理當應予補償。地方早年地籍、戶籍不完備,船籍資料相對未予建置,其船舶損害者提出申請,政府應予從寬認定,而鄉村公所提出正式證明,是最佳佐證。
金馬軍事勤務致人民損害、傷亡補償應從寬認定
- 20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