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也好,機關也罷,都是政府設置之公部門,以地方為例,一級幕僚單位局處與二級執行機關廠、場、所、社等,在角色上不同,功能上也有所不同,兩者並存,相輔相成,在推動地方事務上是加分、加值的。
回顧在民國八十一年戰地政務終止時,政委會所屬機關歸併縣府,除物資處移為港務機關外,其他沒有變動;金門也是如此,物資處則改為物資採購中心。
隨著時空環境變遷,金馬旅遊大門打開,地方政府在民國九十年將縣府一級幕僚單位做了調整,如增設觀光局、社教館升格為文化局等,有它的實際需求及必要之運作。
在金門則有它的優勢條件,二級機關如農業試驗所、水試所、畜試所、林務所都依然存在;這幾年在研發、試驗上做得有聲有色,除推廣在地資源外,對旅遊也是發揮加分作用。
地方政府一級幕僚單位局處室,在角色上多為計畫之制定、經費之爭取,而推動執行則由相關二級機關負責,在人力支配、工作推展上比較靈活,可就在地特色、資源做充份運用。
一級幕僚單位以行政業務為主,執行推動事務在二級機關,有它獨立性、專業性,同時人力上比較充沛。如農漁業的試驗推廣,設單一課,課長、課員二人,難以實際執行,既使三頭六臂亦無法施展。
時代背景演進也好,地方環境改變也罷,具在地特色、研發的機關不宜整併或單一需求取向為考量,應以高角度看它的發展趨向及歷史價值。以各縣市的地方政府機關設置,除一般共同的局、處、室行政幕僚單位之外,下轄機關的設立各有不同,各有定位,也各有功能,亦呈現地方自治的獨特化。
地方機關的持續存在,著實不易,此次地方自治法修正,固然有它的困難,也有它的無奈,但以維持現有基本架構則應是首要考量。、
一級局處、二級機關並存之功能性
- 200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