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現於立法院修正,有關地方政府組織修編,應秉持一個原則,最少的資源做最多的事,才能在兼顧各方權益之中,維持政府應有的效率。誠然,任何一個員工都不希望自己的所在部門縮減,自身權益受損,但是政府財力有限,有限資源須用在刀口上。
放眼民間,許多民眾都有共同的心聲,政府組織龐大,但服務的細膩與效率卻不見得高,更有甚者,推出的政策不一定有遠見。政府運作固然不易,但從近期公共行政的思潮與民眾、公務員共識,都是以為民服務為核心價值,任何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的存在,應該以它為民服務的貢獻,或維持政府能繼續為民服務為根基;如果一些機關任務重疊,同時存在並未發揮服務民眾或維持政府運作的積極功能,則適度縮減有其必要。
當然,任何機關的縮減都牽涉員工權益與任務移撥等問題,在此由人與事兩方面分析。從事來看,一個機關的消失也代表其任務需要接手,我國政府體制已提供解決之道;任何案件均有承辦人,正式公務人員移撥新單位,則任務也隨之移撥, 若承辦人為約僱人員或技工且不隨之移撥,則新機關在合併原有單位的正式員額時,也應調查原單位從事何種任務,將任務分配給新的員工。在此衍生移交與工作分配等實務問題,有待國會與中央主管部門會商。
而人的部分,原機關裁併將牽涉舊有員工權益,首先應考量簡併的理由,可歸責與原機關及其員工的程度。若不可歸責,或可歸責性少,則可為員工重新安排工作,甚至可比照台汽或阿里山鐵路公司民營化之後舊有員工留任;就算可歸責性高,也應符合公務員法與勞基法等相關法令,給與合法、合理的補償,並協助其求職和接受職訓。
總之,現有員工的權益須依法保障,而「保障」除了思考維持現有職位,政府的效率與資源有限也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已逼近舉債上限,再無差別地維持所有機關有實際困難,且許多民眾都期待政府能更有效地運用資源,做更多更有遠見的事。
以最少的資源做最多的事
- 20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