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土地法令宣導及法治教育不足之影響

  • 2009-06-19
 馬祖難解的習題-土地問題,透過縣府委託律師團的研究結果,似乎出現比較清晰可見的解決路徑,但不可諱言,修法仍是一條漫長的道路。律師團的研究報告中,明顯指出,早期土地法令的宣導不足或法治教育的不完備,是今天馬祖面臨土地問題的最根本原因之一。
 馬祖地區人民取回土地之方式,主要為時效取得、無主土地登記及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申請歸還土地。然此均涉及舉證之問題,蓋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對其占有應負舉證責任,並應依照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尤以土地四鄰保證書最為重要,以證明申請人有占有之事實。
 其他如政府機關或軍方擴大指界與不當異議、他人重複申請土地登記等,也是造成現今土地登記問題的原因之一。但事實上,法令的宣導不足或法治教育不完備,恐怕才是最根本的原因。因為關於占有的中斷、四鄰保證書所載之情形與勘驗現況不符等,甚而因不知相關的法令或作業流程,導致無主土地因逾越申請期限而被登記為國有、未適時或逾期援引安輔條例以為土地登記之依據等,均係因為馬祖地區人民「不知」所造成的,由此顯見法令宣導之重要性。
 也因此,多數人因為不諳法令喪失自身權益,卻有一小部分人,藉著土地登記的法律漏洞,大肆登記許多地政事務所公告之無主土地,日前經調查局主動偵辦的葉姓鄉親,就是因為大舉申請縣內392筆土地,面積廣達100公頃之鉅,不但分散各村,許多更是不符合過去馬祖生活慣習之所在,而其所出示之四鄰證明,後證實多出自無知年邁老人,地政機關為應付其申請,浪費資源甚鉅,如以現行一件測量規費四千元計,約花費一百五十六萬元,嚴重浪費安輔條例還地於民免收測量及其他規費之美意,並且造成他人仿效,以為先佔先贏,而不是依據原所有權人之原則申請,無怪乎向監委陳情時,許多垂垂老矣的老者大喊,讀書人欺負沒讀書的人,利用土地登記的漏洞佔便宜。但連江地檢署日前以刑法339條予以提起公訴,求處七年有期徒刑,以資懲儆。
 當然,受限於司法資源及既定法條之侷限性,導致現階段無法立即透過司法或行政有效救濟,解決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土地爭議案件,為期有效全面性解決土地爭議問題,律師團認為以立法層面最為重要與急迫,尤應從立法修法上著手。
 按「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43條定有明文,因此,關於土地所有權的保護需以登記為依歸。然因安輔條例已經廢止,而無法依特別法之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請求發還土地,若依民法或土地法之規定,作為馬祖地區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與登記之依據,又有實質上之困難,故目前並無其他法源可作為有效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登記問題之依據。就此,雖可另立特別法以作為補救,但此一方式曠日廢時,而還地於民及保障人民權益也刻不容緩。因此,律師團建議可就離島建設條例予以修正,將原本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規定與相關配套措施或法規,經由檢討後予以納入,以解決民眾無法登記土地之問題。
 另外,在行政面的建議部分,律師團也明文提出法令宣導的重要性,尤其若將來新法或新制度修正通過,使馬祖地區人民有再次爭取自身權益機會,則法令之宣導與相關事項的告知、公告更屬必要,勿再陷入過去之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