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鄰避性設施設置的迷思

  • 2011-11-24
 近來離島有鄰避性設施的設置引起住戶關切,比較有名的是蘭嶼的核廢料儲存場,以及南竿鄉親所知道的火化場新建,兩座設施截然不同,但卻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容易引起附近居民排斥。對於鄰避性設施的設置,都市計畫法和國內學者有提供原則和建議,主要是希望在滿足公共利益的同時,將大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損害降到最低。今天讓我們來討論在興建鄰避性設施時「公共利益」的迷思,及學者建議的解決之道。
 都市計畫法第47條: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以馬祖和全國各地的情況,至少還有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煉油廠、彈藥庫與油庫等不在這條規範之內,不過都可能引起附近居民排斥的情緒。依據鄰避效應是居民或在地單位因為擔心鄰避設施對身體的健康、環境品質,與資產價值(如自己的房地產價值)等帶來負面影響,而產生了嫌惡情結,希望「不要建在我家後院」,效應處理不當,則後患無窮。
 鄉公所、台電與聯勤司令部目前所提出的主要是「基於公共利益」,希望民眾支持興建,或支持既有鄰避設施的營運,以聯勤的彈藥庫而言,軍方主張的公共利益在於儲存彈藥,以保衛馬祖防區;以珠山電廠而言,主要是增強發電效率,滿足馬祖未來人口增加後的用電需求。至於,南竿火化場,地方是基於島嶼幅員較小,又發展觀光立縣,如果任憑隨地土葬,則會影響環境景觀,火葬費用和土葬相比,將使民眾經濟負擔減輕。
 但是這裡所說的「公共利益」,是否能做為興建這些設施百分之百的依據?答案是不一定。就發電廠而言,興建計畫所預估的人口增長,或者產業集中,將來還有變數。而可能引發爆炸的彈藥儲存所,在兵力縮編之後,是否有必要密集設置?都還可以討論;這些「需求」的評估,不只是公部門說了算,需要一個透明且多元參與的評估程序,所謂將「公平正義」、「自願性」、與「衝突管理」等原則,納入環境正義的鄰避設施選址概念模式中。
 所謂「公平正義」須明確界定「需求正當性」與「影響群體」,界定「需求」,可以提高設施規劃者瞭解社會怎麼認為設置的風險,並透過廣泛的公開討論、教育和宣導,提高民眾對鄰避設施的熟悉度,使設施的決策容易被清楚瞭解,同時也可避免「規劃者」目標與「生活主體居民」需要不一致;而界定「影響群體」可以更清晰地從地理、社會與程序的公平性,檢視是否符合環境正義。
 「自願性原則」則是以合作的方法促成鄰避設施的設置,「合作」意味著規劃者與社區之間有直接的接觸,就是以透過社區教育、社區諮詢委員會、或提供社區誘因等,以社區為基礎的策略,讓社區知道他們有權力影響鄰避設施的設置,而且也應該參與決策過程。
 「衝突管理」則可分為「衝突預防」、「控制」與「緩和」三個部分,「預防」以「公平正義」與「自願性」的原則為基礎,而「控制」與「緩和」則除了設施本身的設計與風險防治外,協商內容中的衝突管理也必須予以實行。
 衝突管理常採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污染監控」或「風險減輕」、「經濟誘因」、及「民眾參與」。「污染監控」或「風險減輕」係考量風險資訊的取得及社會心理因素,工具則可分為安全保證與環保標準、環境監測、及環保協定三種。「經濟誘因」則例如金錢給付、保證財產價格、租稅減免、或回饋設施等,提供社區所負擔的代價。此外,「民眾參與」亦是在公共決策程序中,達成環境正義的重要成分,民眾參與主要有資訊的提供、民意調查、召開公聽會、以及協商等方式,以提高自願性。
 馬祖目前所沿用的是回饋金,近年以公聽會向民眾說明既定的決策。我們希望在評估設置的「公共利益」時,能有更周延的考慮,讓更多元的勢力能夠發聲,也期待決策階段,能夠以公平正義、自願與衝突管理等原則,接納更多意見;設施所在地的住戶也不會覺得被「犧牲小我」,不只拿回饋金,也獲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