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船越界可處罰鍰,立院通過條文新增規定;我們認為,功效不大,仍無法嚇阻大陸漁民,唯有要求中央拉高金馬海巡組織,加派金馬海岸巡艦艇、人力,才可有效恢復海域平靜及復育。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能進入我方地區及水域,然而對違反規定的船舶,僅規定主管機關可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進行必要防衛處置,沒有行政罰則的規定。
立院6日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大陸漁船若越界捕魚,可處新台幣5萬到50萬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大陸船舶如果未經許可,進入我方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經主管機關扣留,可處船舶的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考量漁船越界捕魚的違法情節和不法獲利通常低於一般商船,因此規定如果船舶是漁船,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
其實,跟罰多少錢沒有關係,罰多的話,他們根本沒錢;罰少則無效果;過去也不是有採取罰款,問題是大陸漁民要錢不要命,就算關他,問題是防不勝防,關得你問題一堆,像暴動、靖廬蓋再多都不夠,對我方而言,供吃、供住就耗損太多成本,更何況管理困擾。
在修法通過後台灣立委接受國內採訪表示,以前沒有罰鍰,海巡署對於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的情形防不勝防,也造成國安與海底資源分配問題,將來可處罰鍰會是最有效的嚇阻。他們不瞭解外島狀況及大陸漁民心態。
在立院通過條文新增規定的同一天,日本媒體報導,大陸的海洋調查船「科學1號」出沒在釣魚台群島附近海域,日本認為這艘船行駛的海域不符事先通報範圍,即提出警告。大陸只是海調船,日本及發出警告,不要說越界捕魚。
在金馬各澳口隨處可見的大陸越界漁船到底要如何處理,難道中央巡護單位只能兩手一攤,以人力不足為理由,讓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威脅損失。不要說爛炸魚,從魚具、魚網到整艘船都被偷走;最厲害的還是無所不在的越界漁船,隨時都可以在各澳口發現,漁民就戲稱每天晚上五到七點,到高登附近海域,隨時都有10到20艘的大陸漁船,跟夜市一樣熱鬧。
中央及海巡署不可等閒視之,萬一演變衝突事件,造成兩岸不可收拾的事件,護守重責的海岸巡絕無法置身事外。漁民要的不是有反映,海巡抓個幾天;而是要持續、密集巡守,並提出有實際嚇阻作用的方法,解決長期現存的嚴重問題。
罰大陸漁船民錢無效 唯有加派艦艇、人力駐守
- 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