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外案件,原意是追求效率,適度節省公務支出,並以政府採購帶動民間經濟、創造就業機會;但實際運作卻往往出現相反的結果。近期多起案件讓我們省思,公務人員仍須有自己的專業和對公共利益、政府預算把關的堅持,不應貪圖省事,將責任與經費全拋在廠商之手。
以台灣銀行的「共同供應契約」平台為例,原本是公家機關直接上網採購,和廠商直接辦理交貨、履約、驗收和付款程序的方便管道,同樣依據政府採購法,卻省去了個別招標與相關的投標程序,提升採購效率。
但廉政署調查發現,疑似有廠商採取圍標方式,墊高透過此一平台上架的產品價格,公家機關也普遍不再詢價與查價,導致買來的商品價格平均比市價高出2至3成,光前年就疑似造成國庫近百億元的損失。
而近來沸沸揚揚的遠通電收ETC案,因疑似系統設置不良、倉促上路而導致民怨;當初遠通得標的過程、履約爭議的處理,對民眾損失的賠償,以及為民服務的方便性,乃至於國道原收費員的權益保護,都遭到外界的嚴格檢驗,甚至主事者的清廉與遠通的政商關係,都被攤在陽光下。
遠在離島的我們,也難以避免遇到政府委外案件,或者政府運用促參條例引進民間資本,經營特定公共服務的情形,原意是節省公帑、引進私部門的管理效率,並且讓人民仍享受優質的公共服務,卻衍生種種弊端與爭議。
最大的癥結點在於,廠商追求利潤,且以利潤為唯一目標,因此固然會發揮效率,提升服務品質,仍有可能運用其他的手段,讓成本最小化、利益極大化;也因此在「外包節省公帑」的大旗之下,仍不免發生外包廠商無力(或不願)辦妥原應辦事項,反而將問題丟給政府以及民眾處理,廠商為了節省成本,爭取高額利益,拿出一點經費打通關節,彷彿是必要的投資。
況且當公共服務全面仰賴外包廠商,就可能使這項服務成為廠商的「肉票」,廠商為提高價格,而以切斷服務為手段,美國安隆售電案及台灣某縣直升機運輸案殷鑑不遠。我們須認清廠商逐利的本質,要求公部門給予適當利潤,並與廠商維持有智慧的夥伴關係;當管則管,當收則收,當親為則親為,「外包」雖可留,效益須檢驗,政府公務人員並須充實本職學能與法令,為公共服務品質與公益把關。
社論/公共服務 豈可全面外包?
- 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