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灘一夕變色,海漂垃圾幾乎是馬祖海域的夢魘,日前因為閩江暴雨氾濫影響,讓鐵板津沙海漂垃圾大爆量,完全在預期外、非馬祖鄉親所為的垃圾,讓地區民眾完全無法接受,但又只能無奈的動員所有的人力及物力來清理,以維護馬祖海域的清淨。但是,除了地方政府及軍民聯手之外,其實更應該將問題提高到中央層級,不能把海漂垃圾當作一般性環境維護來看待,因為垃圾的來源,必須海峽雙方共同來努力,而這不是馬祖可以獨力完成,中央有責任為臺灣每一塊土地所面臨的環境問題付諸解決。
去年六月份,監察院監委王美玉、江綺雯、包宗和邀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大陸委員會等中央機關,會同連江縣政府實地現勘馬祖地區大陸海漂垃圾現況。視察後與會監委即表示,大陸海漂垃圾問題嚴重,行政院認定大陸海漂垃圾的處理為地方政府一般經常性環境維護工作,屬地方自治事項,確有不合理之處,後續會向中央機關反映地方意見,擔任地方與中央的溝通橋梁,以解決長年懸而未決的大陸海漂垃圾問題。
惟言猶在耳,海漂垃圾仍然無情的侵襲馬祖海岸,怵目驚心的破壞馬祖海岸景觀,在馬祖大力促銷海岸邊藍眼淚之際,這樣的污染將嚴重打擊馬祖的生態旅遊觀光發展,即使中央編列經費讓地方政府自行清理,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需要各界一同找到有效的作為。
以日本來看,同樣是海岸線很長的國家,2009年在各方努力下通過《海洋漂流物處理推進法》,為處理海洋垃圾為目的而制定,此法明確規定海岸漂浮物的相關措施、國家及公民的責任義務,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等內容。
具體的來說,首先是責任的明確化,將國家、地方政府、公共團體及國民各自分擔的責任明確化,讓相關單位無法互踢皮球;再來是,財政措施上,政府應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同時還規定對於離島區域的海漂垃圾處理費用,給予特別協助,從2009至2011的3年間,日本環境省利用地域綠色新協議基金協助海漂垃圾處理,總額達到60億日圓,政府依據該法精神確保清理海漂垃圾所需的經費。
最後是加強民間團體合作,包含國際的協調與合作,該法肯定與民間合作的重要性,另外因為處理海漂垃圾絕非單一國家可以獨力完成,因此強化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合作是絕對必要的。但法規制訂後,如何落實執行才是重點,大陸1982年就通過海洋環境保護法,1985年又頒佈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雖然規定嚴格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但實際上因應海上事業的不斷發展,大陸海岸線又非常長,因此在環保意識尚未抬頭,執法又無力情況下,現實就是大陸周邊國家深受其害。
中央環保署至今沒有將解決海漂垃圾納入政策議題,只能做到函請陸委會納入兩岸協商議題嗎?我們希望中央環保署能夠借鏡日本積極的態度,制訂相關法律為海漂垃圾處理提供法源依據,進行海漂垃圾長期監控,未來能提供有效證據與大陸協商。另外,清理海漂垃圾並非地方政府可以處理,亦應提供足額的經費與設備,協助地方進行環境清理,或者日本經常性舉辦主題式淨灘也有可參考之處,透過趣味與教育,讓民間團體能夠積極參與,也教育民眾愛惜環境參與淨灘。
社論/借鏡日本專法處理海漂垃圾
-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