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重視數位隱私 做好資料保護

  • 2019-01-28
 今天是國際資料隱私日 (Data Privacy Day),網路上個人資料的隱私與安全,我們自己有注意到嗎?政府有保護好嗎?
 1月28日是國際資料隱私日 ,資料隱私日起源歐洲理事會《第108號公約》(Convention108)於1981年1月28日完成簽署,《第108號公約》被認為是全球第一部具法律效力的個人資料保護國際公約,該公約建立了有關資料保護的基本原則以及權利義務,提醒人們使用新技術進行資料蒐集時,應注意個人資料隱私保護。
 網際網路帶給我們許多便利,特別是島嶼面對先天的空間限制,在網際網路出現後,很多以前的問題,透過網路連結世界,滑鼠點一下就可能找到問題答案、線上查一下就可能想出解決方案,網際網路讓馬祖不再是一個與世界隔絕的孤島。雖然網路帶給我們便利與機會,但網際網路也有可能的危害,其中一個就是對於個人資料隱私的侵害。
 網路搜尋是一個成本低、成功率高的查詢管道,就算我們住在馬祖,我們的資料一旦被放在網路上,全世界的人隨即都可以查得到,並可能做其他用途的再利用,個人資料在網路世界無處躲藏,也讓個人隱私成為網際網路使用時一個必須被重視的議題。
 對於網路上的資料保護,除了個人要小心注意外,公部門更需謹慎,因為馬祖各方面資料最大的擁有者就是政府,縣民從出生到死亡,從看病到搭船,各種資料無所不包,因此政府在處理與公開縣民資料時要嚴格把關,避免一時未注意,而傷害到縣民的隱私權。
 特別是目前世界各國政府均積極推動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將各種政府所蒐集來的資料以「資料集」方式提供大眾再利用,同時大數據(Big Data)也是當代公共治理的顯學,人民的資料常常被政府拿來進行各項政策分析。由於馬祖人口少,大家彼此熟識,因此幾個特徵與數據就能大略猜出當事人是誰,資料的保護與去識別性更顯重要。縣府在公開與利用縣民資料時,應區分是公眾一般性資料還是個人敏感性資料,如果是個人敏感性資料,應該要做好資料保護,不可公開於網際網路,如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而有公開的必要,也應做到去識別性,以保護鄉親的隱私權。
 另外,在網際網路社會,凡走過必留痕跡,任何事情透過網路搜尋,陳年往事一秒鐘就會被挖出來,「被遺忘」已經變成一個奢求。過去一個良善的資料擁有者常被期望要做好資料的保存,現在一個良善的資料擁有者,在某些方面卻是被期望要做好資料的刪除,讓個人可以選擇被遺忘。例如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條例》就有「刪除權」的設計,當用戶不再希望個人資料被處理時,用戶可以要求資料控制者刪除相關資料。
 現代人的生活幾乎已經無法脫離網際網路,因此對於保護個人資料隱私而言,不只是每年的1月28日,應該每一天都是資料保護日,我們有權利要求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料,無正當的理由不得被其他人非法取得、公開與利用,因為我們才是個人資料的真正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