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我們有被遺忘的權利

  • 2019-11-18
 在網路上的行為凡走過必留痕跡,並且大部分資料只要利用搜尋引擎都能輕易查找得到,這種網路特性雖然方便我們資料的追蹤查找,但是卻也可能讓某些人因為多年前的一張照片、一段留言而造成未來人生的困擾,甚至有人因承受不住這種壓力而選擇自殺,因此近來網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議題逐漸受到重視。
 相對於歐盟,我國對於「被遺忘權」的觀念與立法進度十分落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是歐盟對於個人數位隱私與資料保護的規定,GDPR第17條,即規定資料主體有權刪除相關資料,GDPR的「被遺忘權」規定,為人類數位人權立下一個新的里程碑。
 過去馬祖在戰地政務期間,國家機器掌握了媒體與歷史詮釋,在馬祖開放與民主化的過程中,民眾極力爭取發聲,發行獨立民間刊物,希望能吸引大眾的注意,一方面讓大眾知曉不被官方披露的資訊,另一方面也要為馬祖留下非官方角度的歷史紀錄,這樣的發聲刊印當時是需要很大的勇氣,並做出許多的犧牲。但是目前的網路時代,四鄉五島任何一個人想要發聲,已不需要特別勇氣,想抱怨時,人人都可隨時隨地上網貼文。不同於戰地政務時期,過去是在爭取發表言論的自由,現在網路世界的馬祖,我們則發現被遺忘的權利越來越重要,過去我們抗議報刊編輯、網管人員以自己主觀的標準刪除我們的文章,妨礙我們對公共議題的意見表達,但是目前「被遺忘權」日益被重視,未來我們將可能反過來在抗議網管不刪除我們的留言。
 目前馬祖公部門單位大多設有網站討論區、留言板,或是臉書群組,對於非關公共利益的留言、照片,當事人如果提出申請,公部門應該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予以刪除。特別是馬祖很小,人際網絡密切,有時某些鄉親只是一時覺得好玩而張貼照片、或是衝動留言,雖然這些照片、留言並沒有違反法令,但是卻造成其他鄉親的傷害,只要不關乎公共利益,鄉親當然有權要求刪除。
 公眾有知的需求,但是個人也有被遺忘的權利,個人資料的控制,應該掌握於自己,而不是社群平台的財團或政府單位,只有我們自己,才是網路資料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