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選風 政風單位提出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

  • 2001-09-13
【本報訊】有關「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法務部
邀集司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代表等,共同研商達
成初步共識。連江縣政府政風室主任王新鳴昨天提供表
列事項,呼籲候選人和選舉人切莫發放收取不當的利益
,以維持地方乾淨的選風。

王新鳴引用檢察機關之共識認為,對於有投票權人以
下列方式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構成賄
選犯罪:

一、行求、期約或交付「走路工」、「茶水費」、「
誤龍lash;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
他有價證券。

二、行求、期約或交付衣帽、夾克、電鍋、熱水瓶、
鑰匙圈、打火機、農民曆或其他日常用品。

三、行求、期約或提供免費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
外觀光遊覽活動。

四、行求、期約或提供免費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龍lash;飲
(參考司法院三十六年院字第三七○三號解釋)。

五、行求、期約或提供免費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歌舞
綜藝表演。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費
或提供往返兩地之交通工具(參考司法院三十六年院字
第三七○三號解釋)。

七、行求、期約或核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