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選風 政風單位提出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

  • 2001-09-13
【本報訊】有關「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法務部 邀集司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代表等,共同研商達 成初步共識。連江縣政府政風室主任王新鳴昨天提供表 列事項,呼籲候選人和選舉人切莫發放收取不當的利益 ,以維持地方乾淨的選風。 王新鳴引用檢察機關之共識認為,對於有投票權人以 下列方式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構成賄 選犯罪: 一、行求、期約或交付「走路工」、「茶水費」、「 誤龍lash;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 他有價證券。 二、行求、期約或交付衣帽、夾克、電鍋、熱水瓶、 鑰匙圈、打火機、農民曆或其他日常用品。 三、行求、期約或提供免費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 外觀光遊覽活動。 四、行求、期約或提供免費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龍lash;飲 (參考司法院三十六年院字第三七○三號解釋)。 五、行求、期約或提供免費或與成本顯不相當之歌舞 綜藝表演。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費 或提供往返兩地之交通工具(參考司法院三十六年院字 第三七○三號解釋)。 七、行求、期約或核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