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寺廟即起受理初審核准

  • 2001-05-22
 【本報訊】為加強寺廟管理,內政部訂定未辦寺廟登 記補辦登記作業要點及登記相關事宜,其中規定寺廟登 記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由各鄉鎮市公所受 理初審核准。 該要點所稱未辦理登記寺廟,係指事實上已存在之募 建寺廟建築物因未符合辦理寺廟登記規定者。詳細情形 ,請電洽主管部門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