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表示,公務同仁在上班時間或
外出執行公務,一律將服務證佩帶於胸前,不遵守規定
者,予以糾正,必要時得以相關規定申誡處分。
縣府訂頒「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服務證製發使
用注意事項」中規定,員工於上班時間或外出執行公務
,一律將服務證佩帶(掛)於胸前,各級主管應經常檢
查,對不遵守規定佩帶之員工,予以糾正,必要時得以
相關規定予以申誡處分。
有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如后:
一、為便於識別管制,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單位)應定期換發員工服務證,每次均以不同款
式區分之,原則上有效使用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延長
,服務證圖樣格式由本府訂定(設計)。
二、各單位之服務證由縣府統一承印,並於規定時間
內,逕向服務機關辦理換證作業。(新進員工於到職三
日內向服務機關繳交本人最近半身彩色脫帽相片二張,
並造冊轉請縣府辦理新證製發)。
三、服務證正面均冠該單位銜名,並應貼本人最近半
身彩色脫帽相片。服務證上姓名、編號及職稱,由製發
單位繕寫及給號。(凡職稱變動,比照新進員工方式辦
理換證)。
四、各單位員工,
縣府:公務同仁上班時間一律配戴服務證
- 2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