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引火燃燒 應向消防機關申請 違者將處罰鍰

  • 2002-11-21
 【本報訊】江縣消防局昨天表示,依據消防法第十四
條之規定,山林、田野引火燃燒,應向消防機關申請連lash;
可,若不依照規定提出申請,依同法第四十一條,違者
將可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消防局說,地區天氣已進入深秋,落葉紛飛、天乾物
燥,連lash;多民眾利用此時整理農地及住家附近之落葉與雜
草,整理完畢後竟於現地引火焚燒,縱使有人看顧,但
因地區東北季風強勁,稍不注意,易導致擴大燃燒,災
害時有耳聞。前天十九日,南竿地區就發生兩起,所幸
及早處理未有損失。 

 消防局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表示,山林、田野
引火燃燒,應向消防機關申請連lash;可,第四十一條亦規定
,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為考量宣導期間服務鄉親,在沒有空氣汙染之虞下,
有因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必須在田野引火
燃燒者,請事先通知當地消防分隊,以便配置適當之警
戒,以防範未然,並確保附近居民之安全,相關申請表
格請逕洽各消防分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