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案例二
中油公司加油站工讀生李○○係臨時工,於替客戶加
油時重複盜刷客戶信用卡及偽簽客戶簽帳單後將該款項
侵占,經臺北地檢署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
侵占罪起訴。
(四)不以直接委託為限,受委託處理公務之人員再
與他人訂約,將其所受託之公務,再委託該他人辦理,
該間接受託之人員於辦理該項公務與「原來之公務員有
同一權限」時,即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臺
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法律座談會曾就間接受委託人員是
否屬於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作出研究結果,認
間接受委託人員不屬於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如稅捐機關委託第一銀行代收稅
款,第一銀行委託合作金庫代收稅款,合作金庫委託第
一信用合作社代收稅款,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代收稅款
之職員將所收稅款侵占,因該信用合作社係受合作金庫
之委託,而收稅款並非合作金庫之公務,因之,信用合
作社辦理代收稅款之職員顯然不是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
公務之人,故僅能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
侵占罪論處;惟依七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九五號裁判
要旨:「第二條所稱受
淺論刑法上之公務員(六)-連江縣政府政風室提供
- 200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