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你拿出證據來 /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1-09-08
 司法的決定(包括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判決以及檢察官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有些結論不合人意,往往被有心人指摘「濫用自由心證」,造成司法長期的不受信賴,但是什麼叫做「自由心證」?什麼情況才算是「濫用」?真的需要好好解釋一番了。
 司法判決或處分所要認定的事實,不管是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還是被告的犯罪事實,都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事情,這樣的事情是不是真實存在?還是主張的人自己虛構的?法官或檢察官都不是神,無法「日審陽、夜審陰」,更不可能回到過去,親自目睹體驗當時狀況,所以要評判是非真假,空口無憑,當然要依據證據來判斷。什麼是證據?大概可分為「人證」、「物證」、「書證」、「勘驗」及「鑑定」等5大類證據方法。問題是這些證據方法,應該由誰提出來,由法院調查,雖然涉及到不同的訴訟制度,但用最粗淺且原則性的說法,凡是主張「有這回事」的人,就要負責提出證據來,反過來說,抗辯「沒這回事」的人,則不用提出證據證明。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在街頭看到兩個人吵架,甲說乙欠錢不還,乙否認,雙方各執一詞時,乙一定會反擊甲說「請你拿出證據來!有誰看到我向你借錢!有人證嗎?有借據嗎?錢呢?」。或是甲指稱乙偷了他的東西,乙否認,乙也會說「捉賊拿贓,現在贓物呢?有監視器拍到是我偷的嗎?」所以,在街頭巷尾的爭吵裡,如此簡單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其實早就根植在一般民眾的心中,毫無疑問。
 所以在訴訟中,當負有提出證據責任的人提出證據後,才有與其待證事實「證明力」及「證明程度」的問題。簡單的說,當原告傳了他老婆作證說被告欠原告5百萬元不還,這樣的證詞可信度、證明力究竟如何?因為我國法制容許法院對於證據調查結果自由評價,並而沒有制訂法律來規則或限制證據方法及證據價值,所以才稱之為「自由心證」。雖然名為「自由」,但法院評價證據的證明力,並非毫無原則或漫無標準,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但書明定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以,當有人指摘法院判決荒謬、離譜,不是說說而已,也請你拿出證據來。
 附帶一提,馬祖地區土地事件佔整體民事訴訟的比例甚高,依本文前面的說明,凡是主張對特定有土地所有權的人,應該就取得所有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而通常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情形有兩種,一為「繼受取得」,一為「原始取得」。前者,所有權來自於前手,如移轉或繼承而來,後者如「時效取得」。以常見的案件為例,原告主張其父母占有未登記土地或自己占有未登記土地一定期間,而取得所有權,前者是原告繼受其父母的權利,後者為自己原始取得,兩者是不同的事實主張,用來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也不一樣,因此,想要只提出一個證據來個「一魚兩吃」,因為事實只有一個,在訴訟上顯然不可能,更凸顯其主張的矛盾。所以,如果因為自己舉證不足敗訴,反而怪罪法院判決荒謬,說真的,法官可是受了不白之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