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3
--連江縣政府提供  (續昨)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 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 易見之處。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將 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備查,並傳送該管派出所 。  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一項旅客登記簿格式,由主管機關規定,民宿經營 者自行印製。  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 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 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 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第二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周環境整潔及安寧。  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 並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