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3
--連江縣政府提供

 (續昨)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
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
易見之處。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將
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備查,並傳送該管派出所


 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一項旅客登記簿格式,由主管機關規定,民宿經營
者自行印製。

 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
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
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
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第二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周環境整潔及安寧。

 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
並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