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提供
(續昨)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
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
易見之處。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將
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備查,並傳送該管派出所
。
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一項旅客登記簿格式,由主管機關規定,民宿經營
者自行印製。
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
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
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
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第二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周環境整潔及安寧。
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
並保持清潔
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