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法上之公務員(四)/連江縣政府政風室提供

  • 2002-01-24
 (續昨)

 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現代國家叫lash;能日益擴大,由於公務機關囿於人力、設
備或技術、專業不足等情事,常將其所職掌之某項公務
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團體或個人執行,此項委託,公
務機關須以公務主體之名義行之,受託承辦公務之團體
或個人,就受委託之職權而言,受託人視為委託公務主
體之機關,因此受託人執行受託職權,係以公務主體之
名義為之,受託人之行為直接歸屬於委託之公務主體。
若一般團體或個人係因私法上之委任或承攬關係而承辦
公務機關之事務者,乃係以自己主體之地位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而非因受委託於公務主體或公務機關之地位
而承辦公務,則非屬之。因之: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謂「受公務機關委
託承辦公務之人」,必以所委任者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
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
分,於其受任公務機關範圍內得行使行政主體之權力者
為限。

☉案例一 農會職員侵占代收稅款

各級農會係具法人地位之職業團體,並非公務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依農會法第四條規定,農會之任務包括
ぇ代理公庫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