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  
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十四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當地主管  
機關自行印製。  
  
 第十五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  
邀集衛生、消防、建管等相關權責單位實地勘查。(未  
完)  
  
 第十六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  
項,由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七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