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
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十四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當地主管
機關自行印製。
第十五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
邀集衛生、消防、建管等相關權責單位實地勘查。(未
完)
第十六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
項,由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七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