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1
(續昨)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
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十四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當地主管
機關自行印製。

 第十五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
邀集衛生、消防、建管等相關權責單位實地勘查。(未
完)

 第十六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
項,由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七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