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推動兩岸小三通檢討報告(草案)/連江縣政府
- 2002-01-16
(續昨) 三、取消設籍金馬地區六個月限制:
為促進金馬地區經濟繁榮,建議取消此一限制,使台
灣地區人民得逕由馬祖往返大陸。
四、刪除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具公務員身分
」不得進入大陸地區規定:
服務於金馬地區公務員及政務人員,建議與一般金馬
民眾相同得申請赴大陸,不受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
區連lash;可辦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五、刪除通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大陸方面目前並未限制我方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
公務機關任職者進入大陸地區,本於對等原則,我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實無規定之必要。
六、取消輸往大陸地區之物品應開立產地證明文件規
定:
對輸往大陸地區物品應出具產地證明文件部分,為繁
榮金馬地區經濟並因應大陸台商之需求,建議應即取消
此一規定。
七、開放台灣本島貨物經由馬祖轉運大陸:
依「通航實施辦法」第廿六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未經
連lash;可不得轉運至金門、馬祖之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惟
貨物中轉為達成「除罪化」目的之重要關鍵,若不連lash;可
台灣本島貨物由馬祖轉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