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第二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菸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  
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三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  
將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  
資料,依式陳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觀光局。  
  
  第三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  
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第三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  
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  
。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者
    
        
    民宿管理辦法/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