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2-01-04
(續昨)第二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菸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 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三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 將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 資料,依式陳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觀光局。 第三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 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第三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 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 。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