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元旦上路

  • 2001-12-26
【本報訊】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將於明年元月一日
起施行,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稅法第九條規定,除應
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連lash;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
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及
產品登記,如查獲未依上揭規定辦理,擅自產製應稅菸
酒出廠者,將依菸酒稅法從重處罰。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未經辦理菸酒稅
廠商登記之廠商,對其產製之菸酒是否為應稅菸酒發生
疑問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釋,如經核釋為應稅菸
酒,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申辦,如未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
品登記前,即逕行生產出廠者,應按私製菸酒補稅論罰


馬祖服務處表示,菸酒專賣改制前,原依其他法令設
立之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稅法施行之次日起一個小
月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廠商設立及產品登記。台
灣省菸酒公賣局得以現況申辦廠商登記,俟完成改制公
司作業後,再辦理有關之變更登記事項。

鑑於菸酒稅法對未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擅自
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其處罰甚為嚴厲,所以馬祖服務
處特別呼籲產製菸酒稅產品之營利事業,在未依菸酒稅
法第九條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