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提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  
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  
之住宿處所。  
  
  第四條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  
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連lash;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  
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
    
        
    民宿管理辦法
- 200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