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 2001-12-30
–連江縣政府提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
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
之住宿處所。

第四條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
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連lash;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
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