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提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宿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
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
之住宿處所。
第四條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
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連lash;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
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
民宿管理辦法
- 200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