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憑單申報月底截止 國稅局籲早日辦理

  • 2002-01-29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九十年度有給付所
得人各類所得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股東股利所得,依所
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九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
,應於九十一年一月底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及股利憑單,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自己之權益受損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說,逾期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會受到以下的處罰:扣繳單位給付所得雖已規定辦理
扣繳,但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漏報扣繳憑單,依照所得
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應以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負責人
,或機關團體之單位主管為處罰對象,分別依其屬自動
補報或查獲後補報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
之罰鍰,但最低處罰金額為七百五十元或一千五百元。

 另外,如所給付之所得係未達起扣點或非屬扣繳範圍
者,馬祖服務處說,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以
該事業或機關團體為處罰對象,分別依其屬自動補報或
查獲後補報,處以三千七百五十元或七千五百元之罰鍰


 又營利事業逾規定期限填報股利憑單,馬祖服務處表
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