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提供
(續昨)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
必要之協助。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
效,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督導考核。
第三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當地
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每
件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換發或補發登記證之證照費,
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
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完)
民宿管理辦法
- 2002-01-05